童心相交两岸 “小天使”架金桥******
海峡两岸和平小天使互访交流30周年——童心相交 两岸“小天使”架金桥
【《中国新闻》报记者 程小路 报道】30年前,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全国台联)与台湾中华企划人协会携手,共同发起一项青少年交流项目——两岸和平小天使互访交流活动。从1992年到2022年,共举办了35次互访交流,涉及数万名两岸同胞。
参与活动的2400多名“小天使”中,有很多人已长成“大天使”,与对岸小朋友一起玩耍的快乐时光,成为打破隔阂、增进了解的机缘。台海时有风雨,“天使”们的友情却历久弥坚。孩子、家长、老师、组织者……每一个参与其中的人,30年后依然在接力传递血浓于水的同胞情谊,散播爱与和平的种子。
去年7月11日,2022年海峡两岸和平小天使交流活动开营仪式暨海峡两岸和平小天使交流活动30周年纪念仪式在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举行。(全国台联文宣部供图/《中国新闻》报 发)“小天使”长大友情在延续
1月10日下午,一场主题为“童心同梦”的海峡两岸和平小天使互访交流30周年座谈会在位于北京市朝内大街的“台胞之家”(全国台联办公楼)举行。最早的活动组织者和近年加入的青年工作人员分享自己陪伴“小天使”成长的感受,畅叙希望。
“我是翁林宇,来自台北。第一次到大陆是1992年参加海峡两岸和平小天使活动,现在仍能回想起第一次到北京访问交流时的兴奋期待。”座谈会上,已迈入不惑之年的第一届台湾“小天使”翁林宇通过视频发来感言。
1992年8月,9岁的翁林宇和100多个小伙伴作为首批台湾“小天使”来到北京,他们参观了故宫,登上了长城,还去涿州影视城参加了央视中秋晚会的录制。
一个月后的9月29日,第一届大陆“小天使”抵达台湾。带队的时任中国儿童少年活动中心主任勾德元在桃园机场对蜂拥而来的台媒记者们说,“两岸多多交流,才能增进彼此的了解,只有相互了解,才能建立起深厚情谊”。
那一次台湾之行,大陆的20多个孩子住进当地接待家庭,和台湾的“兄弟姐妹”一起参观台北故宫,去阿里山看日出,还见到了红遍华语音乐圈的偶像组合“小虎队”。当时两岸没有直航,一行人在香港转机时,还在机场偶遇围棋大师聂卫平。
10月4日,在时任台北市长黄大洲举行的欢送晚宴上,勾德元感叹:“青山一道同云雨,明月何曾是两乡。我们海峡两岸是云雨相同,明月共睹,两乡是一乡。”
丰富的交流活动、高规格的接待和偶然的“奇遇”被定格在照片里,也成为两岸孩子的美好回忆。首届“小天使”成功举办,这架“童”心相交的金桥也由此搭建起来。
“如果没有参加活动,我不会同大陆‘小天使’建立难能可贵的友谊,也不会触发对大陆历史文化的浓厚兴趣,更不会来此深造发展。”翁林宇说,他后来进入北京大学深造,并留在大陆工作、生活,现在是上海一家台企的员工。翁林宇在“小天使”活动中结识的大陆小伙伴汤康敏也发来视频感言。同在上海打拼的两人时常联络,儿时的友情延续至今。
1月10日,由全国台联主办的海峡两岸和平小天使互访交流30周年座谈会在北京举行。(全国台联文宣部供图/《中国新闻》报 发)台湾“小天使”首次来大陆不亚于“费翔旋风”
对于现在很多大陆家长来说,利用假期带孩子出境“游学”并非难事。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两岸“破冰”之初,民间交流除了要克服交通不便,还要面临来自台当局的压力。
“小天使”活动创办人、时任台湾中华企划人协会理事长翁林澄曾回忆,当时岛内规定参加两岸交流活动的学生必须是高中生以上,这使第一批大陆“小天使”来台湾的活动一度陷入僵局,后来他们“动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才终于获批成行。
当时,全国台联作为主办单位,未被台当局批准入台,年近六旬的勾德元只能独自担起带队的重任。首次赴台的28个大陆“小天使”成了岛内媒体追逐的对象,勾德元在这十几天里时刻紧绷神经,担心孩子们有什么闪失。首次大陆“小天使”赴台活动过去近20年后,勾德元还清楚地记得,回到北京把孩子们平安交给他们的父母后,“我们几个大人相拥而泣,终于可以放松了!”
翁林澄与勾德元已经故去。“小天使”活动的另一位开辟者、时任全国台联文宣部部长焦万曼来到座谈会,与接棒参与该项目的年轻后辈们分享当年盛况。她清楚地记得,首届活动近150名台湾小朋友来北京,在大陆产生的效应不亚于“费翔旋风”。此后30年,一批批少年儿童穿越台湾海峡,持续传递着民间情谊。
“三十而立”新起点交流活动将展现新特色
从1992年到2022年,30年间,海峡两岸和平小天使互访交流活动共举办交流活动35次,直接参与其中的两岸“小天使”超过2400人,涉及2000多个家庭、数万名两岸同胞。
座谈会上,全国台联党组书记、副会长纪斌列出上述数据。他说,“小天使”活动开两岸中小学生互访交流之先河,如今“三十而立”,面对疫情带来的新挑战,面对两岸形势的新变化,活动将与时俱进,让“小天使”活动展现时代进步新特色。比如近两年邀请“小天使”到南京、厦门,聚焦科技主题,让他们在快乐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
台湾中华企划人协会名誉理事长温明正也在视频发言中表达了对未来的希冀:“播种希望,看见未来,希望活动持续举办,让和平的种子跨越海峡生根发芽。”
30年间,两岸交流虽偶有波折,但民间交往的大门开启后便再也不会关上。全国台联原副会长史茂林说,“小天使”活动取得的丰硕成果是两岸主张和平统一人士共同努力的结果。“无论环境多么严峻,都无法改变两岸一家亲的事实。无论困难多么复杂,都无法阻挡两岸民众交流融合的心声。”(完)(《中国新闻》报)
套路多多,购房纠纷如何“有效维权”?****** 人民网记者 孙红丽 近期,中央层面多部门发文定调房地产市场,并作出“要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等一系列部署,进一步提振了房地产市场信心。 买房置业是老百姓重要的消费需求之一。让人民群众放心购房,住上更好的房子,诚信守法、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不可或缺。然而实践中,消费者在买房过程中可能遭遇种种套路,一旦交了定金买了房,常常处于弱势地位。比如,卖房捆绑销售装修升级包、精装交付货不对板等。这种时候,消费者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被“虚假宣传”误导,开发商规避责任怎么办? 近日,来自南京的网友向“人民投诉”平台反映,南京某楼盘在销售时,将小区主大门和会所一楼及景观作为重要宣传卖点,以高于周边楼盘3000元左右每平方米的价格售卖,很多消费者都为了景观买单。但购房完成后,开发商擅自更改规划,之前宣传的卖点全部变为其他功能区,且未做任何明确告知。小区景观遭到破坏,实质上房产溢价已经消失,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在消费者购买一手房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通过宣传册、微信公众号等,对楼盘及样板房进行宣介。有的开发商还会草拟类似“售楼书、广告、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不属于交付标准,不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以正式合同为依据”的条款。那么,这些宣传和介绍是否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此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无权单方在合同中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构成合同内容。当售房广告和宣传资料构成要约,即使未写入合同,开发商也应履行相关义务,如未按约履行,则构成违约。 另外,业主如何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遭遇开发商虚假宣传后又该如何维护权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副主任谢龙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维权主要的依据是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一般情况下商品房的宣传广告和宣传资料在法律上定性为要约邀请,这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但是,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以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承诺,并且这说明承诺具体而且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都有重大影响,那么它就构成了要约。”谢龙说,这种情况即使是没有写到合同里面,它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这些说明和承诺,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据此作为证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举例来说,消费者在售楼处选购商品房时,宣传单上注明的房屋实际可使用面积是约86平方米,实际交付面积却不足80平方米。如果通过宣传资料和其他的相关证据能够看出开发商以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作为卖点,从而吸引消费者签约购买,那么可以认为,这个宣传内容构成要约。 谢龙建议,业主需要收集保全相关购房证据,譬如楼书、户型图、小区平面图等宣传资料,或是通话录音、现场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利用“补充协议”加重业主责任怎么办? “多签了2份《补充协议》,收房时间变了,物业费涨了……”天津某楼盘业主向记者反映,补充协议和购房合同差异巨大。在购房合同基础上添加的补充协议,加重了业主的责任,规避了开发商的责任。 实践中,经常有开发商利用其在房产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在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要求购房户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多处变更、修改、增加原合同中的主要约定事项。 谢龙指出,这种情况会导致正式合同里的一些条款失效。 “从法律效力上来说,补充条款要高于合同条款,所以消费者一定要对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充分理解。”谢龙表示,开发商有义务充分说明每个条款的具体内容,消费者也可以拒绝一些不合理的条款。同时,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对消费者特别不公平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当然,具体要根据条款内容来判断。 北京广森律师事务所姜超峰律师提醒消费者,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时要看清其中存在的陷阱,如涉及到交房时间,建议购房人在签补充协议时要明确、细化这些条款,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影响程度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不得不选的捆绑装修,真的合理吗? 在一些地区新房限价的背景下,很多楼盘特别是热门楼盘通过推出装修升级包这样的方式,变相进行组合销售。 去年九月,李先生在北京望京片区看中了一套面积126平米的新房。打算交定金时,销售人员告知,除了首付款,还要准备好买“升级装修包”的钱,否则房子就无法购买。几经协商未果,李先生只能无奈同意。 无形中增加了一大笔支出的李先生很是郁闷,强制买卖装修升级包是违规行为吗? 谢龙对此解释,从法律规定看,任何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开发商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销售装修升级包这种行为违背了消费者意愿,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虽然拥有拒绝的权利,但是实践中,面对不接受就不购房的情况,消费者仍有购房意愿怎么办? “这种情况下,如果消费者购买装修升级包,要看开发商能否正常给消费者开具正规的发票。如果不能,说明这个收费是不合理的,那么消费者就可以去举报。”谢龙表示。 姜超峰认为,装修升级包从法律上来说没有问题,但是合理性还是有所欠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欺诈、故意隐瞒等导致合同无效的因素,合同是有效的。 对于不买装修升级包就无法购房的情况,姜超峰建议,购房者若购买捆绑装修的房子,为了自身利益,应要求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写明装修品牌、价值标准等,以及如未能达到约定的标准,开发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精装修货不对板,如何解决? 2020年9月,河北保定的王女士在市内某小区全款购买了一套精装修期房。交房后,发现不仅精装修房与样板房相差甚远,还存在窗户关不严、墙面不平整等问题。尤其是卫生间的瓷砖,很多是空的。 精装修房屋货不对板、缩水、漏水、减配……业主可以主张哪些权益?面对开发商“样板间仅供参考,最终交房以合同约定为准”“出卖人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条款,业主该如何有效维权? 姜超峰认为,房屋质量问题分两种,一种是严重的质量问题,比如可能有危险性,入住后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等,消费者可以拒绝,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一些非严重的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开发商有责任、有义务承担维修责任。 “‘享有最终解释权’这句话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谢龙称,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开发商事先制定并重复使用的,而格式条款一定要基于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出现争议,应该做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也就是要做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姜超峰说,装修样板房对消费者买房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它可以构成合同要约。如果开发商明确提示消费者,样板房不是最终交付标准,开发商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注明属于开发商赠送,则也要符合赠送的要求,比如品牌、材质等,否则开发商同样可能构成违约。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